程序公平,是指在办理加拿大签证移民的过程中签证官对材料持怀疑态度时,签证官必须给申请人解释的机会,让申请人大小签证官的怀疑或顾虑。这封通知信叫 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PFL)。

虚假陈述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一旦由于虚假陈述遭到拒签,申请人将在未来 5 年内不能再申请任何加拿大签证。虚假陈述也是必须被提及的,因为由于虚假陈述收到 PFL 的情况比其他任何情况加起来都多。

虚假陈述典型性案例

先从简单的开始,例如签证官发信通知其“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所提交的存款证明或银行流水是伪造的,这封信就是程序公平信 PFL。

这封信存在哪些问题呢?首先,签证官不仅需要告知怀疑的理由,还需要把调查过程、证据都进行披露。难道签证官不怕被上诉吗?不怕。既然发出 PFL,十有八九证据确凿,极少存在签证官冤枉申请人的情况。签证官有官方渠道对资金和流水进行验证,因此绝对不要铤而走险。

虽然在一些颇受争议的案件中,申请人最终未被判定为虚假陈述,这种情况实属幸运。但拒签基本是一定的;同时,会明显影响之后的签证过签率。

在另一起案件中,以为申请人在卖车前补办了一本行驶证,但在递交签证时车辆已售出。因此,车管驹自然无法核实该车辆信息,申请人收到了 PFL。虽然想签证官解释这是无心之过,同时该车辆在众多财产中并不重要,申请人仍被拒签。虽未被判为虚假陈述,但该申请人在随后的数次签证中都被拒签。

虚假陈述案件上诉

在被判定为虚假陈述的案件中,申请人通常的辩解无外乎以下几种:

“我不知情,完全是代理过失”,这种辩解会被法庭全盘驳回。申请人既然选择了代理,代表申请人对代理的信任,同时需要代理的行为负责(Haque v. Canada, 2011 FC 315)。

但在申请人对情况不可控的客观情况下,另当别论。例如在 Osisanwo v. Canada, 2011 FC 1126 案件中,夫妻双方都以为自己是两个子女的生物学父母,然而其中一个属于隔壁王叔叔,因此法官批准了上诉。

虚假陈述材料并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早起法院有时会采纳该辩解理由,但近期众多案例表明通常会被驳回。虚假陈述只要能影响审理过程就已经“足够重要”了,并不一定需要影响审理结果(Oloumi v. Canada, 2012 FC 428)。

例如在 Wang v. Canada, 2018 FC 368 案件中,申请人没有披露自己的海外旅行记录,在之后补交公务护照时才被移民官发现并以虚假陈述拒签。申请人辩解说,这些旅行记录都不超过 6 个月,因此无需提交这些国家的无犯罪记录,不会影响签证申请结果。但法官认为签证官的调查不仅限于有无犯罪,申请人隐瞒的旅行记录可能会影响签证官其他方面的调查,因此驳回上诉。

Wang 的案件表明,及时申请人主动披露或承认自己的虚假陈述,也不是虚假陈述上诉可以使用的合适申辩理由,尤其是在收到 PFL 之后。法庭认为,如果收到 PFL 之后成人可以免罪,任何申请人都可以肆无忌惮的进行虚假陈述,反正被质疑后承认即可(Khan v. Canada, 2008 FC 512)。

所以如果申请人非要承认,最好在收到 PFL 之前承认,并提供合理解释。

表格信息填写错误这类无心之失,通常不会导致虚假陈述。但没有填写拒签记录性质就会有所不用,虽然通常情况下,5 年禁止申请太过苛责,签证官不会因此判定虚假陈述,但偶尔也有签证官这样做。

这类案件上诉到法庭后的判决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忘记填写拒签记录,不会被判定为无意为之。因此请千万不要忘记填写,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这类很容易查到拒签记录的国家。

该辩解理由的出镜率最高,通常与上述四种申辩理由混用。虚假陈述案件中对程序公平的要求非常严格:如要以虚假陈述拒签申请人,签证官必须给申请人解释的机会。

但仅仅是因为程序公平中存在一点瑕疵的话,法官有时会睁只眼闭只眼。例如在 Li v. Canada, 2012 FC 1099 案件中,签证官以惯用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 为由给申请人下发 PFL,并有披露任何证据。但申请人对 PFL 的回复也没有被记录在案,法庭视作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供回复,上诉被驳回。

虚假陈述影响性案例

在讨论虚假陈述时,不得不提及 Ge v. Canada, 2017 FC 594 案例。该案突破虚假陈述一次性拒签最多申请人的记录,共有 57 个家庭选择上诉并最终以签证官违反程序公平而胜诉。该案的判决书也成为条理清晰、理据充分的经典判例。在发送 PFL 的时候,签证官尝试“欲加之罪”,在找不到具体条款进行拒签的情况下,就以虚假陈述作为拒签理由。

这种神奇的操作最近在配偶不随同进快速通道 EE 申请上屡见不鲜。很多 EE 中配偶不随同申请可以帮助主申请人获得更高的分数。但有些天才移民官会以虚假陈述为由给主申请人发 PFL,声称在加拿大的配偶不随同申请涉嫌虚假陈述。这种情况非常不合理,而且移民官管的太过宽泛。配偶选择不移民的理由有千千万,例如不想坐移民监、不想放弃现在的公职、有子女在国内,甚至不想交申请费等等。就算为了提高 EE 分数,不随同申请也不违反任何一条移民法,私人决定怎能作为虚假陈述处理呢?

Ge 案起源于 2014 年最后一批联邦技术移民申请。和 Ge 一样,大批申请从同一个地址寄出;表格、翻译、材料准备方式都极其相似。2015 年,这些申请人都收到加拿大驻香港签证中心的 PFL,指出他们都是用了非持牌代理,却没有填写 5476 表格,涉嫌虚假陈述。

若仔细研究移民法以及之前的判例就不难判断,使用持牌移民顾问才需要填写 5476 代理表,使用非持牌顾问完全不需要填写代理表。签证官明知不填代理表不违法,仍以虚假陈述发出 PFL。既然都不违反任何移民法,又怎会涉及虚假陈述呢?

面对这样一封有钓鱼执法之嫌的 PFL,完全可以引用移民法怼回去或者完全不予理睬,但申请人接下来做的事情完全将事情引导向恶性发展。申请人们回信否认找了非持牌移民顾问,仅仅使用了 “翻译及快递服务”,且大部分人的回信都如出一辙。若说本来移民官还没有确凿证据的话,如此类似的回信一封封邮寄到领事馆,说他们没有聘用非持牌移民顾问实难让人信服。

在回复 PFL 时撒谎自然违反了移民法。在审理拖迟半年以后,他们都在 2015 年底及 2016 年初收到了统一的拒信,具潜力有并不是没有提交 5476 代理表,而是在回复 PFL 时不够诚实。申请人集体上诉到联邦法院,经过原告团 6 明律师的协调,案件得到合并并于 1 年后开庭。

2017 年中法庭作出判决:法官认为,签证官在签发 PFL 时所用的理由是申请人没有填写 5476,但拒签理由却不是申请人未填写 5476,而是他们在回复 PFL 时不够诚实,这个拒签理由发生在申请人回复 PFL 之后,且签证官没有就新的理由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从而违反了程序公平。

[29] In my view, the concerns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e Respondent now seeks to sustain the Officer’s decisions were clearly credibility concerns, being determinations that the Applicants were not being candid in their procedural fairness responses. Yet the Applicants were not made aware of these concerns, as they arose only after the Officer received the Applicants’ responses, and the Officer made the decisions without any further communications with the Applicants.

[35] Regardless of how closely a particular Applicant’s procedural fairness response may mirror the template, or how compelling or untenable the Officer’s determination that a particular Applicant misrepresented his or her relationship with FLYabroad may appear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currently available, it is my conclusion that each of the Applicants was entitled to comment on the Officer’s concerns before that determination and the inadmissibility finding were made. It is therefore my conclusion that there was a material breach of procedural fairness and that the Officer’s decisions in all 57 applications must be set aside and the applications returned to a different decision-maker for redetermin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easons.

[29] 我认为,被告律师现在希望维持的签证官的决定显然是一个关于申请人信用的决定,即认为申请人在对PFL的回复中不够坦诚。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意识到签证官的顾虑,因为它们是在签证官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才出现的。最终,签证官在没有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的情况下做出了决定。

[35] 无论申请人对PFL的回复和模板有多么相似,或者无论签证官,基于已有的信息,关于申请人隐瞒了他们和非持牌移民代理的关系的判断是多么可信,我的结论是在签证官做出虚假陈述和拒签的决定之前,每个申请人都有权对官员的顾虑提供解释。因此,我的判决是,签证官实质上违反了程序公正,他的决定必须被撤销,这些申请会依据本判决的理由发回给另一位签证官重新审理。

Ge 案中没有赢家:移民局败诉, 并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司法成本。申请人本该在几个月内审理完毕的联邦技术移民被拖了数年之久。上诉之后,签证官并没有放过这件事情,而是发了新的 PFL,质疑的正是他们对第一封 PFL 的回复不够诚实。不少申请人中途放弃,有的申请人被发了 2-3 次 PFL 依然被拒签,有的申请居然拖到现在还在审。

并没有因为 Ge 案说非持牌移民顾问不需要填代理表,所以大家都可以心安理得地不填了,而正是因为不填代理表的影响如此大,所以小到续大小签、中到省提名和快速通道、大到投资移民,没有人再敢让非持牌移民顾问以申请人自己的名义递交。同样是在 Ge 案中,法官否认了律师们关于既然不用填 5476,所以他们就算做了虚假陈述也无所谓的辩解:

[37] However, I do consider it appropriate to speak to one argument raised by some of the Applicants to the effect that, because there was no statutory requirement for the Applicants to disclose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FLYabroad when submitting their applications, any misrepresentation in that regard in the responses to the 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s cannot have been material.

[38] I have difficulty accepting that such a proposition follows as a matter of law from the absence of a statutory requirement. While the s. 91(1) prohibition against unauthorized persons providing paid immigration advice is directed at the unauthorized person, not at the alleged recipient of the advice, that prohibition does exist. I therefore cannot find fault with an immigration officer, who suspects that prohibition has been breached, making inquiries of the alleged recipient on that subject. Surely the alleged recipient then has an obligation to answer these inquiries truthfully…

[37] 但是,我认为应该对一些申请人提出的一个论点说些什么,该论点认为,由于法律没有要求申请人在提交其申请时披露与非持牌顾问的关系,因此任何有关的虚假陈述都是不重要的。

[38] 我很难接受这个观点。虽然移民法91(1)条并没有禁止申请人接受未授权的人提供的建议,但它的确禁止了未经授权的人提供有偿移民建议。因此,移民官认为有人违反了禁令,然后向接受者询问了这一问题,这并没有过错。接受非持牌顾问建议的人也必然有义务如实回答这些询问…

如果填一张 5476,即可避免被签证官询问、被质疑、被要求回复 PFL、被拒签。即使辩解或上诉有用,何必为了少填一张表格惹这么多麻烦呢?

最后,既然美国的拒签史会被加拿大查到,那如果被加拿大以虚假陈述拒签,会不会影响美国签证?答案是肯定的。虽然美国签证并不需要披露其他国家的拒签记录,普通的旅游签、学签被拒也不见得影响美国签证,但如果被加拿大判了虚假陈述,就有申请人明确被美国面试官告知因为加拿大的记录被拒签,甚至还有面谈通过后电话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