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最初的移民来自英国和发过。目前,有近 20% 的加拿大人在外国出生,有近 25% 的加拿大人以非英语或法语作为第一语言。目前,加拿大每年还在接受 25-30 万新移民。

既然加拿大移民占比很大,且以“移民”作为基本国策,因此其自然拥有一套完整的移民审批体系。在这套体系下,移民官Immigration Officer 和签证官 Visa Officer 的作用至关重要。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移民官在加拿大境内工作,负责处理诸如:境内团聚续学签枫叶卡办理等事务;签证官则在加拿大驻外使领馆签证中心工作,负责签证审理。

移民官和签证官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犯错,因此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监督体系,并对他们的错误做出修正。事实上,这套体系本身比签证及签证案件审理本身,要复杂得多。

移民及难民委员会 IRP

谈及上诉体系,就不得不提移民及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以下简称“IRP”),该委员会下设4个分支:

  1. 难民聆讯委员会 RPD: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负责难民聆讯,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难民申请条件;
  2. 难民上诉委员会 RAD:Refugee Appeal Division,当RPD判定申请人不符合难民申请条件时,申请人可向RAD进行上诉申请;
  3. 移民委员会 ID:Immigration Division,负责判定一个人是否能够有权进入加拿大境内,审理入境聆讯 Admissibility Hearing;也负责审理一些移民拘留案件;
  4. 移民上诉委员会 IAD: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这个重要的分支负责的内容包括:
    • 团聚移民上诉:仅有境外团聚移民可以进行上诉,包括:夫妻团聚、父母团聚以及子女团聚;
    • 递解令上诉:在收到递解令Removal Order后,可以提出上诉;
    • 永久居民上诉:在永久居民为满足居住条件时,可进行上诉;

IRB是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不受移民部监管,因此所做出的决定通常都比较客观公正。在上诉过程中,申请人和移民部相当于原告与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并分别提交证据,移民部有权质疑申请人的证据或提交相反的证据。而IRB委员则充当法官的角色,做出仲裁决定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在IRB上诉体系下,并非所有申请人都有上诉的权利。例如:境外团聚移民申请遭拒后,有权进行上诉;而学习许可申请遭拒后,就无权进行上诉。移民法清晰的规定了哪种移民申请案件拥有上诉的权利,只要有权上诉,即使最终的上诉结果以失败而告终,申请人也将得到IRB出具的详细理由。

这些理由不仅可以作为日后再签的弥补依据,也可根据理由对败诉结果申请司法复核 Judicial Review。司法复核在上诉体系中充当“终极渠道”的角色。什么样的失败情况可以进行司法复核呢?移民法规定,什么情况都可以:

Judicial review by the Federal Court with respect to any matter — a decision, determination or order made, a measure taken or a question raised — under this Act is commenced by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the Court.

在联邦法院获得许可后,可以对本法中的任何事项——决定,判定或者命令,采取的措施或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司法复核

联邦法院 Federal Court

在联邦法院法官在处理移民上诉的通常情况下,被拒签的申请人作为原告Applicant,移民部作为被告 Respondent;有时移民部不服IRB的决定也会把申请人告上联邦法院,此时原告与被告角色互换。联邦法院法官的中立性比IRB委员更强,完全不受移民部压力。联邦法院与IRB有以下明显区别:

  • 申请人无权进行司法复核,必须现申请许可 Leave;
  • 所有案件均可申请 Leave,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移民、访问签证、学习许可等不能上诉到IRB的申请。团聚移民、难民在穷尽IRB所有上诉渠道后也可继续进行司法复核;
  • 在司法复核中,法庭只针对决策者的决定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做出判断(Correct or Reasonable),并不再采纳新的证据。例如:在一对夫妻申请团聚遭拒后,申请人在向IAD上诉时可以提供更多诸如照片、通讯记录等材料证明他们关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甚至能以不利于儿童(Best Interest of A Child)进行辩护。但如果IAD裁决申请人败诉,则联邦法官只采用已经呈交IAD的证据做出判断,并复核IAD在这些证据下的裁决是否合法,并不接受申请人提供任何新的证据。
  • IRB在某些情况下有权翻转之前所做出的决定。例如:RPD判定一位申请人不具备难民申请条件,但RAD有权推翻RPD的决定并直接批准该申请人的难民申请。但联邦法院无权这样做,法院只能判决之前的决定无效弃置Set Aside,并责令由另外的移民官、签证官或IRB委员重新审理。

如果法院不批准Leave,则申请人直接败诉,并作为终审判决。如果法庭批准申请人的Leave,则在未来的几个月内进行司法复核庭审。司法复核通常仅限法律层面,在没有证人、陪审团的情况下由双方律师在法官面前进行辩论。司法复核如果是移民部败诉,之前的决定会被弃置,案子将得到重审。法官将给出一定篇幅的判决,该判决也将成为“判例法”体系中后续案件的审理依据。

联邦法院的判决通常就是终审判决,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法官明确了这个案件涉及到某些重要问题(Certifies that a serious question of general importance is involved)。在这种情况下,败诉方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 Federal Court of Appeal,上诉庭由3名法官重审案件并对该重要问题给予回应。

如果败诉方依旧不服,可以再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Canada,最高法院只审理对国家司法产生重大意义的案件。

上诉过程中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

移民上诉系统中最容易产生“问题”的点并不在于开庭后的判词,而是在开庭的许可Leave。法庭决定拒绝授予Leave是无需任何理由的。最高法院通常由三名法官共同作出决定,而联邦法院只需一名法官即可。无论移民败诉案件中存在的冤屈或问题有多大,联邦法庭不批准Leave一切都是枉然。联邦法庭决定是否批复Leave的标准在Wu和Bains等案件中得以确立:是否存在争议,或有一个严肃的问题悬而未决。

On a leave to commence proceedings application the task is not to determine, as between the parties, which arguments will win on the merits after a hearing. The task i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applicants have a fairly arguable case, a serious question to be determined. If so leave should be granted and the applicants allowed to have their argument heard.

“存在争议”是一个非常笼统或模糊的概念,每位法官针对这个标准的执行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女王大学的一份统计报告中给出涉及联邦法院针对RAD案件司法复核的Leave决定的统计数据。Campbell法官批准了77.97%的Leave,而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Crampton仅批准了1.36%的案件。由于在加拿大完全没有约束法官的机制,因此很多存在问题的案件在联邦法官手中不了了之。

被拒签后是该选择再签还是上诉?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情况下甚至可以两者并存,总结如下:

  • 有时候除了上诉别无选择:在涉及Misrepresentation、难民、技术移民拒签后分数不够无法再次申请,等情况下应该当机立断选择上诉,抓住最后的机会;
  • 签证官明显发生失误的情况:选择再签更好,比案件推翻重审来的更快;
  • 针对境外旅游签、学签拒签:以选择再签为主、上诉为辅。此类申请签证官的权利较大,换一个签证官很有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耗费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相较于上诉要小得多。何况上诉成功的结果,也是换一个签证官重新审理。只有在多次被拒签且拒签理由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上诉;
  • 针对团聚类移民拒签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等候时间、案件复杂程度、上诉成功率、申请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诉或再签的利弊后再做决定;

代理人的选择

无论是在IRB上诉,还是联邦法院复核审理中,代理人的选择都尤为重要。移民案件和IRB的上诉可以由移民顾问代理,联邦法院庭审只能由移民律师代理。一位好的移民律师,甚至可以凭借经验与对主审法官的了解,在法庭决定Leave前与移民局律师商榷并庭外和解。即使不和解,也会想方设法提高Leave的成功率,并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让移民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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