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在团聚移民申请中担保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唯一的例外是加拿大公民担保配偶普通法伴侣时可以暂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但需要向签证官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之后夫妻双方会回到加拿大居住。

一般来说,历时数月的担保资格审核通过后,签证官不再会对担保人进行审核,这为很多不愿意在加拿大境内居住的担保人提供了机会。在之前的操作中,很多担保人递交申请后会离开加拿大回大陆居住经商,团聚担保依旧会获批。

但由于最近疫情影响,香港签证中心积案处理较快,闲暇之余出现给担保申人下发程序公平信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在加拿大的居住证明。材料中并无依据佐证在递交申请后担保人离开加拿大,收到信的大部分申请人也确实合法履行其居住义务。签证中心此举实有试探之嫌!我们来总结一下移民法中是如何要求担保人履行居住义务的。

  • 移民法 IRPR130(1)(b) 要求,作为担保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境内,如该条件不能满足,则担保申请不能成立,同情因素也将不被考量;
  • 移民法 IRPR130(1)(a) 进一步要求,申请审理过程期间,担保人必须自始至终居住在加拿大境内,且不能中断;如该要求不能满足,虽然担保申请可能会被拒签,但申请本身如果是完整的,上诉时可考量同情因素;
  • 移民法 IRPR132(5) 还要求,共同签署人也必须居住在加拿大;

上述移民法中所提到的 “不能中断”,并非指完全不能离开加拿大;合理的短期离开是被允许的。如果团聚申请被拒,一般程序是向移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点击查看加拿大移民上诉及司法体系)。委员会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居住条件:

  1. 如担保人在递交申请时或递交后离开加拿大,其在离境之前是否在加拿大加拿大居住了足够长的时间?
  2. 担保人离开加拿大的程度如何?
  3. 担保人的近亲属和直接家庭成员是否在加拿大境内?
  4. 担保人是 “回到” 加拿大,还是仅仅 “访问”?
  5. 担保人与加拿大的联系是否紧密?与其他国家的联系如何?
  6. 其他可能影响判断 “担保人是否以加拿大作为居住中心” 的佐证因素;

实际操作中,香港签证中心官员建议提供以下材料证明担保人在加拿大的居住情况。

令人满意的证据可能包括:

  • 担保人和共同签署人在递交申请之日起至今的中国移民局发布的旅行记录原件;
  •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在同一时期发布的各自的旅行历史报告,公证过的、护照上显示出入境章的所有页面;
  • 其他能证明自递交申请以来其在加拿大的日常活动或定期活动,比如由其加拿大雇主签发的推荐信、银行和信用卡对账单(注明交易的类型/性质)、诊所和/或课堂出勤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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